68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前後不一致時,如何確定其效力?
(A)後釋示始具有效力
(B)前釋示仍為完全有效
(C)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經確定者,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D)其效力授權由處分機關依當事人之請求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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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40), C(4403), D(65), E(0) #618416

詳解 (共 3 筆)

#1322076
釋字第 287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臺財稅字第七五三○四四七號函說明四:「本函發布前之案件,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確定者,不再變更;尚未確定或已確定而未繳納或未開徵之案件,應依本函規定予以補稅免罰」,符合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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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917
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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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808

舊的解釋不是錯的話 → 不會被後來的改口推翻

那些根據舊解釋已經「做完、確定」的事情(像稅已經繳、處分已定) → 不用再改
但如果舊解釋明顯違法或錯誤 → 那就例外,可以依新釋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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