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
(A)就兩造爭執之某事實存否,於法院決定要行鑑定時,選定某專家為鑑定人之協議
(B)就當事人一造對他造今後之加害行為所致損失,受害之他造均不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協議
(C)就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應證事實,分配由一造當事人就該事實存否負證據提出責任之
協議
(D)在甲為履行損害賠償債務而簽發某面額支票交付乙作為清償方法後,甲、乙間成立乙在甲不履行
債務時,僅得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票款支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起訴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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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33), C(61), D(78), E(0) #1848945
統計: A(26), B(433), C(61), D(78), E(0) #1848945
詳解 (共 4 筆)
#5158426
(B)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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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6368
(A)就兩造爭執之某事實存否,於法院決定要行鑑定時,選定某專家為鑑定人之協議:鑑定人選認契約原則有效(參民訴法270-1、376-1)
(B)就當事人一造對他造今後之加害行為所致損失,受害之他造均不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協議:該協義不生效力,因為使當事人一造有不論情形,一概放棄權利之虞,顯失公平
(C)就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應證事實,分配由一造當事人就該事實存否負證據提出責任之 協議:舉證責任分配契約原則有效(參民訴法270-1、376-1)
(D)在甲為履行損害賠償債務而簽發某面額支票交付乙作為清償方法後,甲、乙間成立乙在甲不履行 債務時,僅得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票款支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起訴之協議:就訴訟標的成立契約原則有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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