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我國籍女子甲與法國籍男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在未告知乙的情
形下,甲將結婚後所取得、所有權登記於甲名下之建物 A 出賣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
收受丙之價金後消失不見蹤影,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 A 屋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A)可以。準據法為夫之本國法即法國法。依照法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B)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C)不可以。準據法為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所有之財產
(D)不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A 登記於甲的名下,乙無權干涉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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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2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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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選項:本法第48條第3項之規定(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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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僅言:結婚後定居於臺北,並未明確指出...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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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可以。準據法為夫之本國法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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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條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要看雙方有沒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