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A 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2007 年於臺北市結婚,婚後定居於臺北市,2 年多前乙生育一子丙,有
A 國國籍。數週前,甲於高雄市因意外身故,已懷胎的乙驚聞噩耗,悲傷導致早產,早產兒丁在醫
院保溫箱 3 小時後死亡。如我國法院應在甲的遺產繼承訴訟中,確認丁是否有權繼承甲的遺產,則
就丁的權利能力問題,應如何選擇或適用相關法律?
(A)準據法為 A 國法及我國法,合併適用
(B)準據法為 A 國法或我國法,擇一適用
(C)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D)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我國原則採屬人主義,只有在嬰兒於國內出生...
未解鎖
本題問丁「有無權利能力」按涉民法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