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A 股份有限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該公司訂於 6 月 10 日(非假日)召開股東常會,股東甲因當日 預定赴外地出差,遂隨手抽取影印用白紙一張,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乙,出席股東會,並於 6 月 4 日將該委託書送達 A 公司。甲於 6 月 8 日下班後,臨時接獲取消出差之通知,立即打電話至 A 公司 語音信箱留言,表示撤銷前揭委託,並於 6 月 10 日親自出席 A 公司之股東常會。試問本次股東常會 A 公司應以何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A)甲,因甲使用非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其授權無效
(B)甲,因甲之委託書並未於期限內送達 A 公司
(C)乙,因甲未以書面向 A 公司撤銷委託
(D)乙,因依法不得向 A 公司撤銷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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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8), C(91), D(2), E(0) #688121

詳解 (共 4 筆)

#2571473
公司法第177條第4項:「委託書送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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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368

請問依照公司法第177條第四項規定,最晚不應該在6月7日以書面撤銷嗎?

題目在6月8日才想撤銷,不管有沒有使用書面,應該都不能撤銷才對,為什麼答案不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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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638

6/8的撤銷會成為逾期撤銷,效果就是以甲所委託的代理人乙所行使的表決權為準。(公司法177條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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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123


第 177 條
1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 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 ,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 ,不予計算。
3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4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 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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