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違反行政法上可罰構成要件之行為人,其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就其可罰行為機關得以:
(A)不予處罰
(B)減輕處罰
(C)責付家長領回
(D)經告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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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33), C(2), D(1), E(0) #2036477

詳解 (共 3 筆)

#4309571
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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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575
行政罰法第9條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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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532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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