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何者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 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爲移轉或設定負擔?
(A)停車位
(B)約定專用部分
(C)專有部分
(D)約定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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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62), C(595), D(190), E(0) #619233

詳解 (共 2 筆)

#906058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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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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