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其發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B)自治法規經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C)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行政罰
(D)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以自治條例定之
統計: A(1071), B(134), C(414), D(584), E(0) #3461126
詳解 (共 10 筆)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條例雖然是由「地方立法機關」(如:市議會)通過,但負責「公布(發布)」的機關是「地方行政機關」(如:市政府)。選項中誤寫為由立法機關自己發布,因此是錯誤的。
-
正確流程:市議會通過 →市政府公布。
|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地方自治法規)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A);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B)。 |
-
這完全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5條後段的定義。自治規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如:市政府)自己訂定並發布的,不需要經過議會通過。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自治條例可以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義務的行為,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如: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
|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之名稱、罰則與發布) I.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II.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3款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如:市政府各局處)及其所經營事業機構(如:臺北捷運公司)的組織事項,屬於地方的重大事項,應以「自治條例」的形式來訂定。
|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 (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者)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A)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其發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A)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其發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A);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B)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C)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D)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地方制度法2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A)(A)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其發布者,稱為「自律規則」
A選項:地方制度法25條,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個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