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種權利,不屬於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A)秘密通訊之自由
(B)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C)信仰宗教之自由
(D)應考試及服公職之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81), B(63), C(689), D(3302), E(0) #2333005

詳解 (共 10 筆)

#4058418

(A)秘密通訊之自由=沒有資格、條件什麼的限制,想密就
(B)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沒有資格、條件什麼的限制,想結就結
(C)信仰宗教之自由=沒有資格、條件什麼的限制,想信就信
(D)應考試及服公職之自由 (權利).=有限制,人人有權但想考要符合資格及條件

 

標準的法條題,跟你玩文字遊戲而已@@ 

 

231
0
#4085750

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除了列舉之外,也包含概括的部份,其中第22條規定,只要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或權利,憲法均予以保障。

 憲法第 8 條至第 14 條列舉了人民的自由權,包括:

(一)身體(人身)自由

(二) 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四)祕密通訊之自由

(五)信仰宗教之自由

(六)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56
0
#4143587

人權之擁有者為「人」。然而人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又可分為「國民」與「外國人」;法人可分為「私法人」與「公法人」。

  「國民」為憲法人權的擁有者,所以又有稱之為「民權」。國民之人權,以國民是否已可「完全」享受人權(特別是加上年紀的限制為界限),又可分成「公民權」及「非公民權」。公民權為專屬成年國民之權利,是國家承認國民能獨立判斷及行使該種權利者。如參政權、服公職及申請失業救濟等社會福利權利。至於「非公民權」,則只要是國民便得享有,如言論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

 

例如總統參選需滿40歲  直轄市 縣市長30歲

 

民權與人權的關係:
一、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只要是人類就可享有的普遍權利。
二、民權係指政治社會中所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
三、關係:人權是基礎;民權是保障。
民權偏屬於「政治」的範疇(例如參政權 ),指的是政治社會中所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而人權的範圍則較廣泛,係指一個文明社會中所公認一個人應享之基本權利。凡屬人民的基本權利,皆包含其內。基本上歐美早期的民權運動,大部分都以人權為號召,民權與人權並未明白區別。

21
0
#4143576

外國人亦有應我國國家考試之權利。依憲法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因此,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以我國憲法規定自明。且依我國憲法規定,應考試權不必然與服公職相關,依據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屬工作自由之選擇,與個人生存權密切相關,乃屬自然權之一種,因此,應考試權具有自然權(非公民權亦非國民權即可享有)與公民權之雙重性質

 

人權(human rights )是二十世紀的用語,以代替傳統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自然權利思想遠自蘇格拉底(Socrates,B.C470-399 )以來即存在。而英國的洛克(John Lock 1704-1832 )的自然權利最具代表性。

  洛克倡言人生而具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其論據是人有神所賦予之「理性」,人藉理性而能推己及人,了解基督教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己所欲,施於人」這就是人與人相處的規範,也就是「自然法」。因此即使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也能和睦相處,互助互保。因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會告訴人們「大家都是平等獨立的,沒有人應該侵犯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與所有」。苟不如此,自然權利必然暴露於他人侵犯之下,而無實質意義。所以自然權利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也就是權利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之義務」的基礎上。

  然而自然法是不成文法,其解釋難免因人而歧異;對於違反自然法而侵犯他人自然權利的人,懲罰制裁全憑個人的力量,其執行力也未免有所不足。所以人民訂立契約,成立政府以解釋及執行自然法,而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假如政府不能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人民就有革命的權利。

  天賦人權打破君權思想,而為民主政治及保障人權立下根基。但十九世紀以來,以其缺乏根據而受到許多批評。二十世紀,有法國狄驥(Duguit Leon )力倡社會聯立說(Social Solidarity ),認為社會各部門均有聯帶關係。個人的自由權利是以社會的利益而存在,並非單為個人的利益而存在。國家之所以承認個人的自由權利,並非由於這些權利是天賦人權,而是為著要發展個人人格所必要的措施,同時社會的一般人也得到益處,因為個人人格的發展,就可以促進社會的發展。另外,社會法學派則提倡「權衡利益說」,認為個人自由權利,固應受憲法或法律的保障;但是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享受自由權利也應受保障。如果兩種利益發生衝突而不能並存時,憲法或法律就應保障比較大的利益,而犧牲較小的利益。所以二十世紀德國威瑪憲法以來,各國憲法對人權的保障,從個人本位轉而以社會本位加以補充修正。

  另一方面自產業革命以後,社會生活日趨複雜,人民所需求的各種權利也日益增多,二十世紀以來各國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其範圍及種類,比十八、九世紀多而且大,同時趨向於實質的保障。對於自由權、平等權及參政權等的保障,都比昔日的憲法更為普遍、充實,而且也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經濟權與文化生活及公共福利等受益權。

  原則上,國家應該給予其人民充份的受益權,但由於國家的財政與經濟情況非固定不變,受益權應包括那些項目及達到何種程度,殊難定論


20
0
#4113030

D是民權吧,外國人又不享有應考是與服公職的自由

18
1
#4147072
題目已經說是基本人權了,基本人權就是先於國家存在的權利,不是什麼考官愛主觀亂出,抱怨不如多念一點
16
5
#4104836

這題應該是想考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區分吧,之前也考過幾次,只是沒有像這次題目敘述這麼糢糊不切題,變成考生自己要去推論。

14
0
#4027884
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13
0
#4030393
基本人權包括以下幾種: 生命權。生命權...
(共 11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4712529

應考試服公職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