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是共識民主模式的制度?
(A)一院制
(B)柔性憲法
(C)兩黨制
(D)比例代表制
統計: A(408), B(326), C(434), D(3756), E(0) #2333010
詳解 (共 4 筆)

共識民主十大特徵
美國政治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 1984年在《當代民主政治與類型》中提出:
一、多數決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 = 西敏式民主(westminister):英國、紐西蘭、美國
從許多國家具備的民主特徵中,抽離出來的特質,有下列九大特徵
1. 社會結構同質,不必因地制宜,乃中央集權國家。
2. 憲法為柔性、不成文、憲法僅需國會過半數同意即可修改,不需法典化。
3. 在行政權的運作上,實施多數黨組閣之單一政府。
4. 不強調兩院制,採取國會一院制或不對稱兩院制。
5. 無違憲審查權,國會即可修改憲法。
6. 政黨競爭體制為兩黨制。
7. 朝野政黨主張單面向議題。
8. 選舉制度實施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9. 主張間接民主,廢除公民投票。
二、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瑞士、以色列
1. 巨型聯合內閣,內閣成員包含各種重要的社會次級單元成員。
2. 比例代表制,國會成員之選舉與公共支出之分配依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
3. 社會團體自治,於決策權上,盡量賦予次級單元之團體為之,共同議題方共同決定。
4. 少數否決權,少數團體有權否決其所堅持反對之決定,以免被多數宰制。
三、共識型民主(consensual democracy): 由協和式民主演變而來
1. 國家型態為聯邦國家,但亦可為單一分權國家。
2. 憲法為剛性與成文,需要國會絕對多數方能修改憲法,並給予少數團體否決權。
3. 再行政運作上採聯合政府。
4. 為保障地方與少數團體,採實質兩院制。
5. 防止多數暴力,賦予法院違憲審查權。
6. 政黨競爭體制為多黨制。
7. 政黨之間為多面向競爭。
8. 選舉制採比例代表制。
9. 以直接民主輔之,支持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