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不是英國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之重要變革內容?
(A)區分具工作能力與無工作能力的貧民
(B)每一教區設立濟貧監察員
(C)分區辦理貧民救濟工作
(D)強調政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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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217), C(135), D(1774), E(0) #3203704
統計: A(242), B(217), C(135), D(1774), E(0) #320370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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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教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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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又稱為《濟貧法》)在 1601 年頒布,是英國早期為了應對貧窮問題而制定的法案。
• 這個法案的核心精神是將濟貧責任分派到地方教區,而非由中央政府全面承擔。它要求各教區徵收濟貧稅,並設立濟貧監察員來管理。這也包含了將貧民分門別類,對不同群體的貧民採取不同的救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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