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A)經通緝者
(B)經羈押者
(C)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止,已超過 3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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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2), C(56), D(2456), E(0) #682326
統計: A(25), B(22), C(56), D(2456), E(0) #682326
詳解 (共 3 筆)
#1032874
姓名條例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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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140
業經修法條次變更為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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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446
選項D有語病
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止,已超過 3 年者,意思跟法條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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