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前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戶長未依戶籍法提供戶口名簿時,下列作法何者不符規定?
(A)得由戶政事務所先辦理戶籍登記
(B)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辦理所內註記
(C)原戶口名簿仍可為現戶證明文件
(D)辦理戶籍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換領
統計: A(228), B(103), C(1623), D(232), E(0) #682329
詳解 (共 3 筆)
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
六、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戶長未依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時,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未申請換領。」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須換領戶口名簿,原戶口名簿已不得作為現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法令類別:遷徙 機關字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 函釋要旨: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 內政部函 說明一
→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
名簿,不得扣留。」
→復按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
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
→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
→按內政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
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先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
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俟機補註,經催告後如戶長仍不提出補註,戶政事務所得依 戶籍法第80條規定,對戶長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二
→邇來據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
→又民眾多現場反映戶籍登記(如結離婚、變更姓名等)之急迫性,且戶政事務所亦難認定戶長是否拒
提戶口名簿而有戶籍法第80條規定罰鍰情事,滋生作業困擾。
說明三
→除依本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先行辦理登記外。
→考量戶所實際作業需要,並基於便民原則,轉知 轄內戶所,並 透過 行政聯繫協助方式
完成登記作業,說明如下:
(一)經 遷入地戶所 查明 後, 填報 「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如附件),
傳真 遷出地戶所,
併原案歸檔存參。
(二)遷出地戶所 接獲 遷入地戶所 通知 後,
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註記,
並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辦理改註。
(三)遷出地戶所 於辦妥改註後,
除刪除「所內記事」該筆紀錄外,
並填報原聯繫表回復欄並回傳遷入地戶所。
原聯繫表歸檔存參。
(四)遷入地戶所 接收 該聯繫表 後,併原案歸檔存參。
說明四
→另為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請各戶所於每日下班前務須詳實完成應接續辦理之戶籍登記,以避
免影響民眾權益。
資料來源http://mlhr.miaoli.gov.tw/law.php?page=4&kind=17
(C)原戶口名簿仍不可為現戶證明文件 →(○)
→戶籍資料如有變更,舊的戶口名簿不能繼續使用了;若無變動,舊的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
→那(C)既然被稱作原戶口名簿,即代表這時已經經過戶籍登記並換領新的戶口名簿,才會被區分稱為"原戶口名簿"。那麼,原戶口名簿就不能繼續使用為現戶證明文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