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回復國籍居住國內者,在國內設戶籍前,依姓名使用規定,其本名之證明為何?
(A)護照
(B)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C)國籍證明書
(D)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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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228), C(167), D(1446), E(0) #682324
統計: A(298), B(228), C(167), D(1446), E(0) #682324
詳解 (共 3 筆)
#1483371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
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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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865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前段: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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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384
改為→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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