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項登記,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出生登記
(B)收養登記
(C)認領登記
(D)輔助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9), B(124), C(299), D(888), E(0) #1409962
統計: A(159), B(124), C(299), D(888), E(0) #1409962
詳解 (共 10 筆)
#2295011
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登記:
登記婚
兩願離婚
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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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13914
補充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也不能以利害關係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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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222
補充整理:
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9出生登記 30認領登記
31收養登記 32終止收養登記
33結婚登記 34離婚登記
36死亡登記 40初設戶籍登記
41遷徙登記
43分合戶登記 44出生地登記
所以戶籍法45條並無列舉到
第35條 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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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32357
第三十五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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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033
11F 有個盲點,能不能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與能否委託他人申請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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