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B)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C)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1), B(4714), C(202), D(473), E(0) #2052583
統計: A(151), B(4714), C(202), D(473), E(0) #2052583
詳解 (共 8 筆)
#3817139
刑法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52
0
#4264235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