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可發布緊急命令,其要件為:
(A)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
(B)宣告者為總統、副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均可
(C)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D)須於發布後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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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5), C(3852), D(485), E(0) #152597

詳解 (共 2 筆)

#527080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於10日內經立法院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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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461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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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4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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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2 Ⅲ》:  「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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