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立法院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涉及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權力分立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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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3), B(10767), C(515), D(558), E(0) #1332438

詳解 (共 6 筆)

#1395608
考太細了吧....

理由書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院人事議案積極行使同意權,不論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即已履行憲法所定行使同意權之義務;若因立法院為不同意之決定,致監察院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此係總統與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是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又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因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尚未產生前,立法者亦得以法律明定適當之機制,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要不待言。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舉行之第一三一0次會議 中,就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九人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案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 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及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使爭議,有請求闡明之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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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004

不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 = 監察無法正常運作 =少了監察院的權力制衡 = 某勢力胡搞蝦搞不易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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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434
其實簡單思考就好 立法院消極不使用自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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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888
稍微改一下字:立法院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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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904
邏輯:總統懶惰不提名或是立院懶惰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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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331
一直到了媒體報了人民才知道這件事!有好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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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97039
未解鎖
個人筆記,別買理由書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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