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規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其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勒令停工
(B)停止營業
(C)吊扣執照
(D)撤銷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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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0), B(995), C(2141), D(9227), E(0) #1332447
統計: A(1000), B(995), C(2141), D(9227), E(0) #1332447
詳解 (共 10 筆)
#2254240
停止營業、勒令停工、吊扣執照
婷婷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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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553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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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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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255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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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820
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
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
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摩友:罰鍰、行政罰+工止吊限禁(公子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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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9862
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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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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