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合夥契約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應有 2 人以上
(B)合夥之出資限於金錢,不得以勞務為之
(C)各合夥人之出資,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D)合夥之決議,原則上應得全體合夥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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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12192), C(952), D(681), E(0) #1332435
統計: A(242), B(12192), C(952), D(681), E(0) #1332435
詳解 (共 10 筆)
#1397038
民法 第667 第2項: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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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555
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適用於合夥契約, 但不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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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529
大家都貼法條,那我說實例 : 朋友一起開小吃店,一個出錢,一個出技術(廚師)也是行的。
也很感謝2.3F提醒大家不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喔! 僅適用題目的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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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2438
都鎖起來看什麼⋯
民法667條第二項
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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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1234
民法第667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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