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C)登記經依法駁回,申請人於 10 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E)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4), C(347), D(27), E(74) #710313
統計: A(26), B(4), C(347), D(27), E(74) #710313
詳解 (共 6 筆)
#1181353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五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申請撤回者。 二、登記依法駁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9
0
#3113363
已修法為10年
6
0
#325368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13063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29、35~37、46、51、56、57、65、67、69、95、112、123、126、142、146 條條文;刪除第 12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