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C)登記經依法駁回,申請人於 10 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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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 C(347), D(27), E(74) #710313

詳解 (共 6 筆)

#1143678
(C)登記經依法駁回,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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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353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五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申請撤回者。 二、登記依法駁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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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363

已修法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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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68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13063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29、35~37、46、51、56、57、65、67、69、95、112、123、126、142、146 條條文;刪除第 12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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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87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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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873
原本題目: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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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00523
未解鎖
第 5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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