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時效完成後,發生何種權能?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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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86), C(1475), D(12), E(0) #412103

詳解 (共 4 筆)

#684717

第 264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 745 條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144條 (拒絕給付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第 265條 (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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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49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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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44
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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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335

原本題目:

7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時效完成後,發生何種權能?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修改成為

7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時效完成後,發生何種權能?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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