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縱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 權益,亦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B)教師因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 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
(C)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 利者,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 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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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9), B(230), C(93), D(382), E(0) #206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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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200
(A)釋字742號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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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釋字第378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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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686
釋字742號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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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079
(A)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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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字742號解釋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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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7152
識字742
系爭解釋之解釋文釋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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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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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527
釋字736號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諸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始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至受理此類事件之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自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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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1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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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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