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牴觸憲法所保障之平等?
(A)公職人員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
(B)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院醫師
(C)法律要求進用一定名額之原住民
(D)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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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415), C(70), D(4825), E(0) #3256361
統計: A(64), B(415), C(70), D(4825), E(0) #3256361
詳解 (共 6 筆)
#6141751
(A) 公職人員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
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B) 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院醫師
(B) 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院醫師
釋字第768號【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案】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規定:「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C) 法律要求進用一定名額之原住民
釋字第719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D)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行業
(D)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行業
釋字第649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文(摘錄):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該規定旨在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徵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段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意旨,自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惟鑑於社會之發展,按摩業之需求市場範圍擴大,而依規定,按摩業之手技甚為廣泛,包括「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廢止之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現行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參照),系爭規定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禁止,其範圍尚非明確,導致執行標準不一,使得非視障者從事類似相關工作及行業觸法之可能性大增,此有各級行政法院諸多裁判可稽。且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格,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故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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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406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牴觸憲法所保障之平等?
(A) 公職人員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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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下列那一種情形違反「平等原則」而構成違憲?
(A) 房東張貼「雅房出租限女性」的廣告
(B)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規定,限於榮民之「子」,始得繼承分配予該榮民農場上之土地與眷捨
(C) 各種選舉對婦女當選名額予以保障之規定
(D) 對於身心障礙者給予的各種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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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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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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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大法官釋字第 768 號指出:《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 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 機構醫師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A) 違憲,立即失效
(B) 違憲,限期 2 年失效
(C) 尚無違背憲法
(D) 有違憲之虞,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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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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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律要求進用一定名額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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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 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認為此規定合憲之理由?
(A) 未限制得標廠商之營業自由
(B) 對得標廠商之限制符合比例原則
(C) 對原住民之僱用保障未牴觸平等原則
(D) 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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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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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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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下列事項何者曾受司法院解釋認為違反平等原則而宣告違憲?
(A) 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台灣地區未滿十年者,不得擔任公務員
(B) 未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不能免徵贈與稅
(C)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D) 兵役法規定僅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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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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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中,認為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之法律規定,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基本權之保障:
(A) 工作權與身體自由權
(B) 工作權與生存權
(C) 平等權與財產權
(D) 工作權與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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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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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458
J649
個人簡述(參考):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格,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 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反工作權 平等權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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