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員警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在取締性交易場所時,強制猥褻店內的應召女子,請問甲除了觸犯刑法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外,還應另以何條論處?
(A)刑法第 134 條之公務員加重處罰規定
(B)刑法第 121 條之職務行為受賄罪
(C)刑法第 122 條之違背職務受賄罪
(D)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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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5), B(173), C(286), D(311), E(0) #3256370
統計: A(5235), B(173), C(286), D(311), E(0) #3256370
詳解 (共 3 筆)
#6148678
甲員警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在取締性交易場所時,強制猥褻店內的應召女子,請問甲除了觸犯刑法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外,還應另以何條論處?
(A) 刑法第 134 條之公務員加重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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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1﹞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第四章 瀆 職 罪)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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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第 121 條之職務行為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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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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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刑法第 122 條之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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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D) 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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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1﹞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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