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犯罪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分主刑與從刑,從刑為褫奪公權
(B)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C)沒收不屬於主刑,亦不屬於從刑
(D)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不宣告褫奪公權
(A)刑分主刑與從刑,從刑為褫奪公權
(B)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C)沒收不屬於主刑,亦不屬於從刑
(D)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不宣告褫奪公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6), B(373), C(1147), D(3630), E(0) #3256374
統計: A(236), B(373), C(1147), D(3630), E(0) #3256374
詳解 (共 9 筆)
#6135097
(D)刑法第37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109
0
#6149434
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51
0
#6148592
有關犯罪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刑分主刑與從刑,從刑為褫奪公權
(B)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C) 沒收不屬於主刑,亦不屬於從刑
(D)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不宣告褫奪公權
|
39.有關刑法褫奪公權之宣告及生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B)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C) 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D) 除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宣告時之日起算
ㅤㅤ
答案:D
|
ㅤㅤ
ㅤㅤ
31
1
#6252648
主刑:
指可以以獨立科處犯罪行為人的刑罰手段。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只剩下「褫奪公權」,原本屬於從刑的「沒收」則被更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因此與舊制的差別在於,舊制沒收屬於從刑,必須搭配著主刑才有適用的餘地。但新制下的沒收就沒有此限制,可以獨立適用在犯罪行為人與相關人身上。
出處:《沒收新制舊制差在哪?新制沒收讓犯罪所得無所遁形! - 法律010》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criminal-procedure/do-you-know-what-is-the-confiscation
0
0
#7282925
(B)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0
0
#6351597
刑法第37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刑法五主一從:
刑法五主一從:
第33條 五主:死無有拘罰
第36條 ㄧ從:褫奪公權
第36條 ㄧ從:褫奪公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