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所指當事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A)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B)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C)鑑定人
(D)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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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92), C(5392), D(568), E(0) #659371

詳解 (共 4 筆)

#939608
行程法20-當事人的範圍
申請人
相對人
陳情人
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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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123

行政程序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範圍 )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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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615

行政程序法第20條之當事人:
家鄉情深

1.參人2. 對人(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  3.陳人 4.請人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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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3163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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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4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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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程序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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