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所指當事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A)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B)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C)鑑定人
(D)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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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92), C(5392), D(568), E(0) #659371
統計: A(79), B(492), C(5392), D(568), E(0) #659371
詳解 (共 4 筆)
#939608
行程法20-當事人的範圍
申請人
相對人
陳情人
參加人
申請人
相對人
陳情人
參加人
112
0
#1023123
行政程序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範圍 )
|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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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615
行政程序法第20條之當事人:
家鄉情深
1.參加人2. 相對人(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 3.陳情人 4.申請人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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