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B)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之
(C)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D)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5), B(7845), C(105), D(231), E(0) #659375
統計: A(155), B(7845), C(105), D(231), E(0) #659375
詳解 (共 3 筆)
#1176669
行政程序法第68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行政程序法第69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5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第88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行政程序法第69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5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第88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86
0
#1030697
行政程序法
(A)第68條(C)第69條
(D)第75條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