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有關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與當事人為行政程序外接觸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得決定是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B)應先獲得上一級機關之核准
(C)得以書面為之
(D)應由所屬機關廉政事務主管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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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1207), C(4261), D(427), E(0) #659372
統計: A(230), B(1207), C(4261), D(427), E(0) #659372
詳解 (共 8 筆)
#944240
2F的問題可參考1F所附之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3項: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故行政程序外接觸:
(1).得以書面為之
(2).或不以書面為之,事後再做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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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478
| 第 47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 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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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089
白話解釋
1.書面接觸,就要依47條2項規定,把往來接觸的書面向其他人公開。
2.言詞接觸(47條3項),同樓上所述,就要把接觸的相關內容記載,應做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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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835
給2F:
前項接觸(開始的時候)非以書面為之者,(事後)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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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606
行程法47條
第2項: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它當事人公開
第3項: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記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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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680
不是"應"以書面為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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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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