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收到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多久內履行交付財產?
(A) 3個月內
(B)6個月內
(C)9個月內
(D)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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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9), C(2), D(240), E(0) #311017

詳解 (共 3 筆)

#1496936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條之1(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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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97
施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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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071
請問這是法條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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