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緒失控,
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
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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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8), B(221), C(196), D(1072), E(0) #686967
統計: A(608), B(221), C(196), D(1072), E(0) #686967
詳解 (共 10 筆)
#2954793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此選項錯誤,是因為:
依據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中,要使用第134條的前提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以外各罪,然,本題中警察並沒有假藉他職務上的權力而開槍擊斃A,故不得以134加重之,僅論以271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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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190
題目中:甲一時情緒失控,舉槍將 A 擊斃→因為非為故意,即不能成立刑134之罪。
所以(A)選項中,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是不成立的
以上是我的判斷,不知道是否正確,還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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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168
持槍不算業務上之方法嗎?
如果不是警察才會配槍(業務)哪有槍可以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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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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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779
請問(A)的解釋是? 我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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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376
題外話,警察執勤指揮交通會配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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