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對於刑法第 127 條違法執行刑罰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執行刑罰罪的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
(B)違法執行刑罰罪僅限於積極之作為行為,也就是專指刑罰的違法執行,不包括不執行刑罰
(C)違法執行刑罰罪之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
(D)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 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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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734), C(178), D(307), E(0) #686968

詳解 (共 4 筆)

#1432364
(B)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I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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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5171

(C)違法執行刑罰罪之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

不限於直接故意-->正確,因為127條 二項 過失也罰

P.S多關要罰,但少關不罰(<--因為罪刑法定關係)


補充:瀆職罪章只有127二項(違法執行刑罪)&132二項(洩漏國防以

外秘密罪) 有罰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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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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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2285
那執行保安處分跟沒收人員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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