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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6 刑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此一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弛職務,指懈怠於職責而言,故違犯本罪之行為,不論出於過失或故意者,均罰之
(B)條文曰災害,而不稱損害,乃指程度上達於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之結果
(C)成立本罪之廢弛職務行為,限於消極之不作為。蓋本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積極之作為,並無該當 本罪構成要件之餘地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指災害之釀成,係直接肇因自廢弛職務行為而言。倘其間介入自然力或他人 之不法行為,公務員縱有廢弛職務之情節,仍成立本罪。代號:1201 頁次: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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