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 前死亡時,應如何申請登記?
(A)由登記義務人之繼承人敘明理由單獨申請登記
(B)由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之繼承人會同申請
(C)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規定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D)訴請法院判決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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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62), C(206), D(5), E(0) #1915194

詳解 (共 2 筆)

#3124148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經訂定契約後,若當事人於申報移轉現值前,後死亡時的處理?

  ()申報移轉現值死亡:

      1.稅捐機關不受理其申報:無法藉由政府機關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行為,來認定其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為真正,因此稅捐機關應不受理其申報移轉現值

      2.雙方各負恢復原狀義務:例如買賣案件,權利人應返還所收執的相關證明文件,而義務人則應返還其所收受價金義務

      3.另訂新約再申辦:其繼承人如有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的意願,應於申辦繼承登記後,再重新訂定新契約再申辦

   ()申報移轉現值死亡:

      1.登記義務人(賣方)死亡時:僅由權利人(買方)敘明理由,單獨申請登記

      2.登記權利人(買方)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和其繼承相關文件會同義務人(賣方)申請登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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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依法無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申報契約贈與稅得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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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

第 102 條
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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