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基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下列那項規定符合法治國家對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要求?
(A)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檢察官裁決核可
(B)偵查及審判過程均不得公開
(C)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D)警察認為有搜索必要者,可書面聲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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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411), C(8158), D(225), E(0) #370908

詳解 (共 8 筆)

#1362281

(A)被告的羈押,須由「法官」裁決核可

(A) 釋字392號,僅法官有羈押犯人之權利,檢察官只有聲請法官裁定羈押之權限,法官可依職權自行裁定羈押被告。

(B)應該是偵查不公開,審判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

(C)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O) (D)刑事訴訟法128之1 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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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10

(D)刑事訴訟法128之1 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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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80
(B)應該是偵查不公開,審判原則公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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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607
(A) 釋字392號,僅法官有羈押犯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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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50
A)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法官」裁決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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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69
D聲請法官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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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460
被告可行使緘默權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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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952

(0170728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60 條

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被告。

 

(0231129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被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

罪名經告知被告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0861212 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理由

參考承認被告有緘默權之立法例明定訊問被告時,應告以「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以保障被告得自由陳述及保持緘默之權利

 

(1020104 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有鑑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均屬法律上弱勢,應積極予以法律扶助,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應告知得請求法律扶助

二、第一項本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以使用語更為周全

四、增列第二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以保護被告之權益同時但書設有被告同意續行訊問之機制以示尊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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