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基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下列那項規定符合法治國家對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要求?
(A)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檢察官裁決核可
(B)偵查及審判過程均不得公開
(C)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D)警察認為有搜索必要者,可書面聲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
統計: A(118), B(411), C(8158), D(225), E(0) #370908
詳解 (共 8 筆)
(A)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法官」裁決核可
(A) 釋字392號,僅法官有羈押犯人之權利,檢察官只有聲請法官裁定羈押之權限,法官可依職權自行裁定羈押被告。
(B)應該是偵查不公開,審判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
(C)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O) (D)刑事訴訟法128之1 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D)刑事訴訟法128之1 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0170728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60 條
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被告。
(0231129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被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告以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
罪名經告知被告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0861212 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理由
參考承認被告有緘默權之立法例,明定訊問被告時,應告以「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以保障被告得自由陳述及保持緘默之權利。
(1020104 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有鑑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均屬法律上弱勢,應積極予以法律扶助,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應告知得請求法律扶助。
二、第一項本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以使用語更為周全。
四、增列第二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以保護被告之權益,同時但書設有被告同意續行訊問之機制,以示尊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