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最高法院經決議編選判例後,需報請何者機關備查?
(A)總統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105), C(1160), D(5982), E(1) #145421

詳解 (共 6 筆)

#252870

法規命令--立法院

判例---司法院備查

 

不知這樣是對的嗎?還請高手幫忙..^^

181
0
#464294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
52
0
#2265788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

40
0
#4073736

判例已廢除

法院組織法(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公布)

第57條 刪除

第57條之一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以下節錄自新聞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2528

未來最高法院將增設大法庭,解決各級法院發生法律見解不一的情況,取代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這是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沒有判例之後,每個判決都一樣重要。

「判例」為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對於法官的判決具有拘束力,「民、刑庭決議」則是最高法院的內部會議,雖無法律效力,卻有實質影響力,法官判決時均會參考且不會違背。兩者影響我國司法制度深遠,而在上述法案三讀通過後,將會在新法生效當日正式廢除。

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大。為避免大法庭成員皆由資深庭長擔任,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大法庭庭員兼任庭長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修正案第五十一條之二明定,最高法院各庭審理的案件,經評議後採用的裁判基準之法律見解與先前出現歧異者,該庭應將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定,以統一各庭間歧異的法律見解。

14
0
#252887

謝謝

6
0
#252881
是的
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024555
未解鎖
★【筆記歸納】★ 「判決」: 各級法院...
(共 3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6691938
未解鎖
把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很值得參考的裁判...
(共 1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