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B)罰鍰作為行政罰之手段僅得以法律定之,不得以自治條例定之
(C)自治條例訂定行政罰條款須由法律明確授權
(D)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均應由自治條例規範之,不得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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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4), B(94), C(842), D(124), E(1) #145430
統計: A(2244), B(94), C(842), D(124), E(1) #145430
詳解 (共 10 筆)
#121848
自治條例是由地方立法機關所制定的
屬於跟立法院一樣的機關只是位階不同
可以自行制定自治條例不需法律明確授權
但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等位階較高法規
而定有罰責的自治條例還需要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才可發布
by the way 自治規則就要依職權或基於法律 自治條例的授權才可以制定囉
第二十六條(自治條例)
屬於跟立法院一樣的機關只是位階不同
可以自行制定自治條例不需法律明確授權
但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等位階較高法規
而定有罰責的自治條例還需要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才可發布
by the way 自治規則就要依職權或基於法律 自治條例的授權才可以制定囉
第二十六條(自治條例)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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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21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地制法27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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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78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地制法§25)
所以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並不是全由自治條例所訂定。
所以D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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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03
我猜因為自治條例是規定地方自治事項,行政罰條款是全國一致性的,應該是由中央規定,所以不能用自治條例訂定行政罰條款,我自己想的不一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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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48
地方制度法26條(自治條例) 第2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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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99
謝謝7F!太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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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48
請問C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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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648
謝謝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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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9
請問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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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54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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