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1」、「-2」等條次
(B)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新條次
(C)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項、款
(D)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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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7), B(336), C(621), D(282), E(0) #145428
統計: A(4167), B(336), C(621), D(282), E(0) #145428
詳解 (共 8 筆)
#127224
中央法規標準法 10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1」、「-2」等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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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490
例: 185-3 醉態駕駛
185-4 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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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399
看成負1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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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455
中標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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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602
消防法滿多的~可以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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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890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0 條 (修正之方式)I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II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III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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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766
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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