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李小姐於 103 年 7 月買入一棟非自住房屋,並於 104 年 12 月將此棟房屋出售,關於此棟房屋的買賣部分,
試問下列何選項最貼近李小姐應負擔的稅捐?
(A)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土地增值稅
(B)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土地增值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C)房地合一分離課稅新制、土地增值稅
(D)房地合一分離課稅新制、土地增值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統計: A(161), B(300), C(225), D(32), E(0) #1509300
詳解 (共 10 筆)
本題不適用房地合一分離課稅新制,因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才適用。
所得稅法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徵特種貨物稅。
第2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6-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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