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法律規定曾犯殺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對此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限制之目的在於增進人民對於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
(B)此規定限制人民職業選擇之自由
(C)本規定是否合憲,應衡量之重要公益為乘客生命身體安全
(D)此乃是對於職業選擇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之違憲限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1), B(298), C(423), D(3677), E(0) #163794

詳解 (共 10 筆)

#224378

D是不違憲
54
5
#461931
相關機關審酌曾犯上述之罪者,其累再犯比率偏高,及其對乘客安全可能之威脅,衡量乘客生命、身體安全等重要公益之維護,與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 之限制,而就其選擇職業之自由為合理之不同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亦屬無違
31
0
#1217554
主觀條件:屬於個人努力可以改變
客觀條件:屬於個人努力亦無法改變
26
0
#627733

釋字第 584 號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又營業小客車營運之管理,因各國國情與治安狀況而有不同。相關機關審酌曾犯上述之罪者,其累再犯比率偏高,及其對乘客安全可能之威脅,衡量乘客生命、身體安全等重要公益之維護,與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而就其選擇職業之自由為合理之不同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亦屬無違。惟以限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選擇職業之自由,作為保障乘客安全、預防犯罪之方法,乃基於現階段營業小客車管理制度所採取之不得已措施,但究屬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自應隨營業小客車管理,犯罪預防制度之發展或其他制度之健全,就其他較小限制替代措施之建立,隨時檢討改進;且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俾於維護公共福祉之範圍內,更能貫徹憲法人民工作權之保障及平等原則之意旨,併此指明。
11
0
#3055417
主觀條件:屬於個人努力可以改變客觀條件:...
(共 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075193
J584  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
(共 4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256135
是主觀(犯罪當下可以選擇不犯罪
(共 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1
#1295399
有點文字遊戲.....
0
1
#224060

D應該是客觀條件吧
0
2
#1256843
錯誤!錯誤!!錯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