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3 條
債務人(乙)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甲)之事由,承擔人(丙)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甲)。 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乙)之債權為抵銷。
(丙)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 所得對抗債務人(乙)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甲)。
第303 條.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 ...
7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第三人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乙之債務(即免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