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遺棄其年邁且不良於行之父母(乙、丙),鄰居丁好心提供三餐及日常所需而照顧乙、丙。日後,丁得依據何
種法律關係向甲請求返還其照顧乙、丙之三餐及日常所需費用?
(A)委任契約
(B)無因管理
(C)承攬契約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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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514), C(56), D(17), E(0) #1668617
統計: A(35), B(3514), C(56), D(17), E(0) #1668617
詳解 (共 5 筆)
#3297284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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