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美國籍的李約翰因繼承關係而取得本國一筆“漁地”,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李約翰為外國人,所以依法不能繼承該筆地
(B)李約翰應於知道有繼承權之日起 3 年內,將該筆地出售與本國人
(C)李約翰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將該筆地出售與本國人
(D)李約翰應於歸國後 3 年內,將該筆地出售與本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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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6), C(323), D(1), E(0) #1247373
統計: A(10), B(36), C(323), D(1), E(0) #1247373
詳解 (共 2 筆)
#1592215
土地法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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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468
土地法
第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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