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 用或損失;目前該一定比例之標準為何?
(A) 2 比 1
(B) 3 比 1
(C) 5 比 1
(D) 10 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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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10), C(28), D(11), E(0) #1915584

詳解 (共 2 筆)

#3136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規避租稅,影響稅制之公平性與財政健全。我國參考國際間反避稅制度之潮流趨勢,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明定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並自100年度起施行。依財政部發布之「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營利事業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3:1者(即安全港法則比率為3),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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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649
企業與關係人間的借款行為,自100年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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