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試問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多少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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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00), C(54), D(12), E(0) #252362

詳解 (共 1 筆)

#230796
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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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8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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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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