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
(B)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C)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契約無效
(D)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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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16), C(45), D(31), E(0) #2341386
統計: A(229), B(16), C(45), D(31), E(0) #2341386
詳解 (共 2 筆)
#4568256
複保險 保險法35-38
(D) 保險法 35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A) 保險法 36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B)(C)保險法 37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保險法 38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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