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免職
(C)休職
(D)降級
統計: A(193), B(5913), C(366), D(276), E(369) #570272
詳解 (共 10 筆)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總統公佈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或其他離職公務員為限)
四、休職。(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五、降級。(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新法:
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
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
綜合樓上+林清老師百分百解
免職不等於免除職務
免職:考績法-不影響公務員資格身分
免除職務:懲戒法-懲戒處分-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最嚴厲處罰方法
題意問的是懲戒法中的懲戒處分 故不做B解
| 第 9 條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立法院於104年5月1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
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
參考16樓大大所說
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年終考績被打丁等或記兩次大過=免職,但是法規未提到之後不得再任公務員。
而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明文寫到: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所以之後如果有再遇到類似題目,問說免職是不是懲戒處分?而其他選項確定為懲戒處分時,選免職不是懲戒處分,應該比較保險。
之前也有做到一些題目是考文字縮寫,ex 代理、代行處理(這兩個不一樣),也許這題也是故意出這樣的吧,總之多做題目,多蒐集新資訊,小心為上,不懂的多看,看了很多次還不懂那就先硬記起來吧,預祝各位考試都能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