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上級機關得予以廢止
(B)因為違法,所以相對人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C)甲機關不得自行撤銷
(D)撤銷該處分時,原則上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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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6), B(275), C(89), D(6133), E(2) #570277

詳解 (共 10 筆)

#831848
(補充忘記的)
撤銷〜
行政處分違法:溯及既往!
行政處分廢止:向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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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483
違法撤銷;合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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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809

撤銷(違法):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為之

廢止(合法):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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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05
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118條(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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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353
(A)上級機關及原處分機關得予以廢止(行...
(共 1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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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07
第125條(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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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647
違法撤銷
合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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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06

第122條(非授益處分之廢止)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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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783
因為是違法之行政處分,所以A之廢止是錯的,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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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926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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