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處分,應向原機關提起訴願
(B)不服私立大學之退學處分,應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C)不服勞工保險局承辦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為處分,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D)不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屬嘉義縣分局之處分,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統計: A(6425), B(460), C(808), D(1003), E(0) #570287
詳解 (共 10 筆)
農保是勞工保險局做處分,但是內政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這兩個是例外不適用訴願法第四條 所以硬背吧
另外在103年2月14日行政院公告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已經修法了,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0-2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5-1 條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66-1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出處:
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有線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8
衛星廣播電視法
(A)應改為=>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處分,無須訴願,逕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自107年6月15日起:
1. 不服通傳會所為之行政處分,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不必提訴願
2. 不服通傳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行政處分,仍需依訴願法第10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通傳會)提起訴願,不得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 通傳會網站
| 第三條 ( 主管機關 ) |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