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處分,應向原機關提起訴願
(B)不服私立大學之退學處分,應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C)不服勞工保險局承辦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為處分,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D)不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屬嘉義縣分局之處分,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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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5), B(460), C(808), D(1003), E(0) #570287

詳解 (共 10 筆)

#819851
(A)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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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004
有兩個例外請死背
農保是勞工保險局做處分,但是內政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國民年金也是勞工局做處分,但是衛福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這兩個是例外不適用訴願法第四條  所以硬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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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611
(C) 不服勞工保險局承辦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為處分,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並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保險局設受託業務處,全權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事項。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並授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農民健康保險,則就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自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農民健康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訴願機關。 

※補充: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內政部;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縣(市)政府
另外在103年2月14日行政院公告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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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54
(D) 沒有錯,它是對的,因為財政部南區...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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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720

已經修法了,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0-2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5-1 條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66-1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出處:

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有線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8

衛星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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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96932

(A)應改為=>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處分,無須訴願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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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69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

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85號、第188號解釋有案。本院就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行政院或由通傳會管轄?發生見解歧異,並於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就其是否涉及處理與釋字第613號解釋「有關事項」,發生適用釋字第613號解釋之疑義,爰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613號解釋之適用範圍,為補充解釋。案經司法院大法官97年12月26日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12案決議「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並不在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之解釋範圍內,自不生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故不受理。是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2第2段雖謂「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等語,但並非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所為之釋示。故本院就人民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訴願應如何定其管轄機關,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並非處理與釋字第613號解釋「有關事項」,故不發生應依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為之問題,合先敘明。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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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727

 

自107年6月15日起:

1. 不服通傳會所為之行政處分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不必提訴願

2. 不服通傳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行政處分仍需依訴願法第10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通傳會)提起訴願,不得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 通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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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412
C)訴願法第五條第二項 訴願管轄,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從其規定。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三條  
( 主管機關 )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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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38
訴願法第 4 條           訴...
(共 5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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