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對於信賴保護原則有所闡釋。下列有關該釋字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信賴保護原則不僅適用於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於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適用
(B)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時,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C)因公益之必要而廢止法規時,應採取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D)當事人對於法規之持續生效已有極高之期待,雖尚未有已生信賴之具體表現,仍得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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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1029), C(79), D(6083), E(1) #570283

詳解 (共 9 筆)

#915041
J 525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以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內。
信賴保護原則三大子原則:先有信賴基礎、並有信賴表現、最後要信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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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10
6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關於信賴保護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信賴保護原則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B)行政法規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C)法規之發布,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D)純屬願望、期待,亦屬信賴保護之範圍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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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360
信賴保護三條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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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309
J 525 摘錄:
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等),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
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
*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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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972
啊你沒表現出來,誰知道你心裡有多期待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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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181
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
(共 3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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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59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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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086
26 關於行政法規之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
(共 77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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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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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12958
未解鎖
J 525 摘錄: 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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